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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海州谱略》再考

[日期:2010-02-27] 来源:  作者:丁全來 [字体: ]
  史家关于明季军户之论可谓夥矣!迩来辗转搜求参读,所获渐多,爰研我琅琊丁氏七世祖懋学公所撰之“海州谱略”,复反观向之拙文“海州谱略小考”,甚觉粗浅。因订正细补,名之再考。囿于窳陋浅学,限于史料阙佚,错讹一仍,幸方家教正。
  甲、出身考  明初的武昌府武昌县,在元季中后期称为武昌路武昌县,乃是长江南岸的水乡泽国。此地终年船来舶往,除却战争,自古一派繁荣景象。其时最方便的交通工具,非舟莫属。当元之际,人分四级,蒙古人、色目人、汉人和南人。四级之中,又分上、中、下三等,每等又细分上上、中上、下上,上中、中中、下中和上下、中下、下下,共九等。贵族、大地主、大商人,自然是上等户;中小地主、商人,被划为中等户;而自耕农、渔民、船夫等贫民则当然属于下等户。南宋亡国后归附元家的江南人,社会政治地位最为低下。武昌县正是江南。若兴公祖辈即居于此地,入元后则其必不幸。据马可波罗观察,南人“性格和平”、“民性恬静温文”,居民“对武器的使用一无所知,而且家中也从不收藏兵器。”他们“很讨厌军人,连大汗的卫队也不例外。因为看到这些人会使他们触景生情,为他们已故的君王和大好河山被异族所占而产生亡国之恨。”如此根深蒂固的情结,从军则必耻于为之。又,“江南地区(江浙、江西、湖广三行省辖地),……江浙行省农业最为发达,江西次之,湖广又次之。”“元中期每年征收的税粮为1200万石左右,来自江南的近650万石,占53.5%,而江浙一省即为450万石,江西行省115万石,湖广行省84万石……”,可见湖广土地较少或贫瘠卤薄)。更兼元家制度,“惟中等户方可被抽为军户”。故初步分析,兴公出身,大致非渔夫即船夫。虽迄未发现兴公父辈及以上资料,然联想及兴公终其一生不过百户,令人疑之乃父似与陈友谅或者谅属或有相当关联,否则不至于一点信息都没有透露给后代。或者,无论渔户或船户,因社会地位低下,而为先人讳,不愿为外人道,亦未可知。无论如何,兴公本人不大可能出身于军户,则比较可信,其参加陈友谅军队应属形势所迫——“由于战争,大汉境内的一切设施都服从军事的需求,虽‘有州官之设,然民皆隶军籍,惟将帅命,… …’”,百姓身不由己;“陈氏之兵,… …于湖、潭、荆、襄等处征田夫、市子,三丁抽为一军,… …”,兴公兄弟三人,恰合抽军条件。此外,若兴公出身军户,即其父亦为军人,则不应失于记载;元朝军队中除蒙古军、汉军、募兵之外,有新附军即原南宋军人。由于甚至连口碑资料都没有丁点,故大致可排除兴公出身军户之可能。既非军户,则最大可能为渔户、船户或半渔半耕之民户。
  乙、生活考  1、渔户生活。元初渔户,有南宋大夫遗族 ,亡国后携带眷属溯水而上,避世而居于船上。此族不舍舟而就陆,犹如伯夷、叔齐薇蕨首阳,为誓不降敌之意;不与当地居民通婚,以明不践元土之志。至于其具体而细致的生活情形,则鲜见于史料。未知我族人是否在此行列,尚有待来哲考究。元代官方虽采取轻视渔业、“听民自渔”之政策,但仍设有“河泊所”以征收“河泊课”(见于[日]中村治兵卫先生所著《中国渔业研究》第112-115页),设有鱼苗仓(事见同治《九江府志》卷7《地理志·古迹》),便于渔户淡水养殖。专业渔户亦称网户,亦多有兼业捕捞渔民——耕渔兼业,即所谓“春夏力农,秋冬业渔”。据台湾吴智和先生《明代渔户与养殖事业》宏著,亦可窥见元末渔户生活一斑:“浮荡四居之渔户,在渔户阶层中是较为特殊的群体。盖其一生起居生计皆在船上,活动范围随鱼聚、节候而时有迁移,与陆居少有往来,是一群遗世独立之阶层,虽蒙受多少歧视与误解,其生活模式依然世代相传不替。”元人张昱(光弼)《捕鱼词》“渔家别无业,衣食惟罟网。”最为概括。而当时苏天爵在《韩公神道碑》中既然称沔阳“以网罟之利甲天下”,想必距沔阳相邻之武昌渔业亦相当发达。至于张可久在[越调.天净沙]《江上》词中描绘渔人“小舟如画,渔歌唱入芦花。”则不过是文人墨客的诗情画意。但,马可波罗在从襄阳到九江途中看到“无数的城镇坐落在沿江两岸,……。九江的船舶非常之多。”以及在杭州看到“湖中也产大量的鱼,使专门捕鱼的人终年都有鱼可捕。”“(在渔市上)当你看到运来的鱼数量是这样庞大,或许会认为无法卖光,可十几小时之内,竟一售而空。”应是元季中事。而到元末,百姓则已“忍饥忍寒蹲破庐”、“麦饭稀稀野菜羹”,甚至“火烧暖炕代衾绸,藜藿何尝识盐味。”当时唐棣的《秋浦归渔图》约略可见渔人的艰辛,而《全元散曲》中杨果描述渔人住舍“见一簇人家入屏障,竹篱折补苔墙,破设设柴门上张着破网。几间茅屋,一杆风旆,摇曳挂长江。”则更描绘出渔人之凄惨。具体到兴公一家,既然其二弟杰公能官至泉州府知事、其三弟坚公能官至保德州吏目,足见至少到杰公时已有条件读书,由元入明以后,生活大有改观。然,即在元末,其家庭生活亦未必穷困潦倒,若果尚有女姊妹,则家口如此之多,似更可遽定。2、船户生活。元季中,马可波罗在武昌县附近看到“江上的货物运输量,没有机会亲眼目睹的人,也许是难以置信的。”前已述及,他途经九江时看到此地“船舶非常之多”。那么,可以推见与九江不远之武昌,船舶亦必不少。吴智和先生《明代江河船户》中有详细描写,择要移录如次:历代统制阶层,地方乡绅,素来忽视此依船为生的船户。江河船种类繁多,大要可分为(一)江船;(二)湖泖;(三)内河船;(四)漕舫;(五)渔船。船户依赖船艘佣力以食,论其性质有:雇佣于民与雇佣于官。拥有私船的船户,船就是一家人生命所寄,终日与水为伍,生活圈子相当狭小。行则鱼贯,泊则雁排。有时受雇于官,向导缉私拿盗;或者运粮载物。有等船户,以操舟为宝,习水性、精其业,誓不外传。有经验船户能及时规避风霜雨雪,无经验船户往往葬身鱼腹。至于船户迷信神灵,供奉保佑平安,并讳翻忌漏,古今一例。船户往来四宇,对各地风土人情知之独深,消息最灵通。船舶猬集之处即商业兴盛之区。船户与商人、商埠往往关系密切,也往往发生纠纷。俗言:“行遍天下路,惟有武昌好过渡。”此虽说的是汉阳渡船,想必武昌县当时亦与之相差无几。船户本身因受教育之机会有限,子孙仕宦者,犹如昙花难得一现。太湖渔户延师课子者,见于王应奎《笔记小说大观一八编——柳南续笔》:湖船延师课子,每四支共一人,修仪必具白金二三镒,各船各供膳三月,所食不外水族,极四时之鲜矣。船户与陆上人少有亲密关系,婚姻大都在同业间择偶,一家在船上过着与世无争的生活。江河湖泊每至季风时节,浪高险恶,阻舟行程,稍不为意,有舟覆人溺之患。更有甚者,时代更迭之际,成为兵端牺牲对象,人船俱被掠,生死由人,下场至为凄凉。明人邢昉的《水夫谣》尽现了操舟者生活的苦楚:“水夫住在长江边,年年捉送装兵船;上水下水不记数,但见船来点夫去。十年家门派一夫,生死向前无怨怒;衣中何有苦搜索,身无钱使夜当缚。”的确,船户经年累月与风浪为伍,付诸生命于不可测之渊,风里来雨里去,道不尽的凄苦。其毅力之坚忍,亦有足多称赞者。3、百户生活。1976年秋,辽宁省清原县大孤家满族镇兴隆台河北出土铜印,正方形,边长7.2厘米,厚1.25厘米,柄高6.6厘米。印文曰:“定辽前卫后千户所百户之印”,印章刻有:“礼部造,洪武十年六月  日”。印在左侧边有楷书阴纹字“茹字三十九号”。明代百户,可役使总旗、小旗以及伍卒;其品秩为正六品;初授昭信校尉,升授承信校尉,封阶云骑尉;年俸禄120石;服二梁冠、素银带、三色练鹊绶、槐木笏、绣彪青袍;佩礼部统一铸制之铜印。其日常生活,据《明代辽东档案汇编》372页中所载:“初八日,海州(注:此海州,乃辽东之海州)听事吏于尚信附:猪肉三斤,蹄肚一副,鸡一只,鸡子十个,豆腐一盘,白面三斤,调和六罐,小菜四样,花胡椒木耳笋,烛四对,炭五包,茶叶茶果… …酒一瓶;廪米一斗,猪肉二斤,豆腐小菜一盘。”前半部分,乃卫所千户、副千户生活缩影,后半部分系卫所军士生活写照。而百户、总旗生活,则大致介于二者之间。此外,明季天下底定之后,总旗及其以下军户,十之七参加军屯,十之三戍守操练。甚至后来达到一九。试百户以上官军,则不必从事耕屯。百户俸禄,洪武四年正月至十三年二月期间,规定为每年米一百石;之后,则提高到一百二十石。并且,每年尚有俸钞九十贯。(参见《明实录类纂经济史料卷》524页)。俟后,至洪武廿二年,命“每石折钞二贯五百文。”建文四年九月以后,则已变为“米钞中半兼支”(《太祖实录》卷195)。此外,每年每军还给“绵布二疋,绵花一斤八两,宝钞二十五张。… …”。绵布之内部价格,“每布一疋,折银二钱五分。”洪武廿三年以前,兴公老疾告退半俸致仕,而“仍依原卫所升等署事”。所谓“升等”,是否即为由总旗升为虚职的“试百户”,目前没有例证,因此尚无法确定,估计“升等署事”必有,而“试”与非“试”难究。尽管如此,估计相去必不太远(《太祖实录》卷一九二,洪武二一年七月己丑条)。据万历《大明会典》载:“国初兵荒之后,民无定居,… …后设各卫所,创制屯田,… …军士三分守城,七分屯种。又有二八、一九、中半等例。”《宣德实录》载:宣德四年(1429),行在户部尚书郭敦奏称:“洪武、永乐间屯田之例,边境卫所旗军三分、四分守城,六分、七分下屯。腹里(注:内地)卫所一分、二分守城,八分、九分下屯。亦有中半屯守者。”洪武二十七年(1394)更命各卫“止留军士千人戍守,余悉令屯田。”(《太祖实录》,231,正月戊辰。)关于军屯方面事宜,王毓铨先生《明代的军屯》有相当细致之描述,兹节录于次:“每军一份屯田50亩,扣除自己口粮,每亩岁缴籽粒(屯粮)5斗;小旗纳4斗5升,总旗纳3斗3升3合。不仅纳粮,还要纳草饲马。”目今早有肇宾族叔等注意到,兴公两个弟弟杰公、坚公亦自武昌投奔乃兄占籍海州,其中究竟何故,迄未弄清。以下史料似可给出答案:“很多军户户下丁壮,为脱避原籍苦徭,逃往卫所,弄成如陕西那样,正军一名在营,而余丁三丁至三十丁在卫的。”“军田五十亩一份,一军承之。余丁则田无定数,许其过割(卖买)。”“余丁老疾事故可不将土地还官(屯田须还官),可长期占有管业;因此可以‘过割’,一如农民所占有的土地一样。”(《明代的军屯》52-54页)。如此宽松政策,饶谁皆有相当吸引力—— 一家人既可团聚,又可互助,舍远就近,何乐不为?回首洪武二十三年贯公“复并枪补役”,所“补”何职?吾曰:补总旗或试百户,而必非补百户。于志嘉《明代军户世袭制度》146页:“总小旗虽不入品,原则上亦世袭。唯袭职时须‘并枪’(于注:考试武艺,相当于百户以上的比试)。未并枪而袭者,事发须受降职充军的处分。”(参见《皇明经世文编》卷一二六武选对字二条)。细览我琅琊“海州谱略”,其间也说得明明白白:“洪武二十四年(方)钦除淮安卫海州守御所世袭百户”。当时,并枪给人两次机会,初次不及格亦可暂时袭职署事,然俸禄减半;两年后尚可再与比试,及格则改食全俸,若仍不及格则降为充军(由总小旗降格为普通军士,并非犯罪戍边之充军)。(参见《明史》卷八九 兵志一)。赵冬梅先生《武道彷徨—历史上的武举和武学》中写道:“比试的内容主要是弓马武艺,最初只考马射,首先要纵马跨越障碍,包括一堵墙、一条沟,跨越之后,还要在马上射三箭;其次,是两人马枪对阵。明朝中期,比试内容又增加了… …。”(131页)又说,“一般而言,25岁以下的武职必须入学学习。”(134页)旗军屯田当然很苦,不仅要挣出自己口粮还要上交子粒,而不论年景如何,因此,往往难以承受而逃逸(近来,有学者研究成果表明,卫军口粮仍以民户税粮比重较大,从而 了军屯负担沉重之旧说),总小旗在子粒方面虽然相对负担较轻,但最为困扰他们者却是军士之逃逸。《大明律》(洪武六年,1373)《兵律》“军政”“从征守御官军逃”规定:“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降充军人,总旗名下逃去二十五名者降充小旗,百户名下逃去一十名者减俸一石,二十名者减俸二石,… …逃之五十名者追夺降充总旗。”由此可见,下级军官相当苦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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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 楼
* 丁绍华 发表于 2010-2-28 0:39:13
本文作者将及时掌握的祖上资料,整理归纳,又根据以前掌握的材料前后对比,大胆推想,所得的结论,我觉得基本可信.非常敬佩作者的精神,非常感谢作者对家族的巨大贡献.
建议作者能将文章做的更通俗一些,便于年轻读者阅读理解.
回复 支持 (11) 反对 (10)
热门评论
* 丁绍华 发表于 2010-2-28 0:39:13
本文作者将及时掌握的祖上资料,整理归纳,又根据以前掌握的材料前后对比,大胆推想,所得的结论,我觉得基本可信.非常敬佩作者的精神,非常感谢作者对家族的巨大贡献.
建议作者能将文章做的更通俗一些,便于年轻读者阅读理解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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